新《公司條例》第456條維持對公眾公司、擔保有限公司及與上市公司屬同一集團的私人公司由法人團體擔任董事的限制。其他私人公司則無此限制,但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董事的問責性。
新《公司條例》實施后,若該私人公司并非與上市公司屬同一集團,法人團體可繼續擔任或被委任為其董事。但是新《公司條例》第457條規定每間私人公司須有最少一名屬自然人的董事。
根據新《公司條例》第458條,公司注冊處處長可指示有關公司委任一名屬自然人的董事,以符合該規定。如不遵從公司注冊處處長的指示,該公司及其每名責任人均屬犯罪,各可處罰款100000元,及在有關罪行持續期間,另各處罰款每日2000元。
新《公司條例》預計于2014年在所有附屬法例獲通過后實施。新規定適用于根據新《公司條例》注冊的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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