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律師見證,又稱律師公證,一般用于香港企業在大陸設址代表處或港資公司時的法定提交文件,也可用于香港公司在內地購置不動產使用.
一般公證文書包括:
·香港
公司注冊證書公證
·香港公司商業登記證公證
·香港公司聲明書
·
離岸公司董事聲明書
·離岸個人委托書
·個體戶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公證服務
·申請來港結婚聲明書
·親屬來港定居聲明書
·遺產繼承聲明書
·內地法院涉港呈堂證據公證服務
香港的文書送往中國(內地)使用,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然后公證文書必須經過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才能送往中國內地使用。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關于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序的證明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