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對內外資企業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新加坡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冊成立的企業、在新加坡注冊的外國公司(如外國公司在新加坡的分公司),以及不在新加坡成立但按照新加坡屬地原則有來源于新加坡應稅收入的外國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除外)。
新加坡根據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職能是否在新加坡,對納稅人分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兩類。居民公司是指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職能在新加坡的公司。也就是說,只要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職能在新加坡,無論公司是否按照新加坡的法律在新加坡注冊,其即為新加坡居民公司。反之,若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職能不在新加坡,即使是按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注冊的公司,在稅務上也為非居民公司。
自2008年估稅年度起(在2008年度繳納2007財年的所得稅時),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8%;
自2011年估稅年度起所得稅稅率調為17%,且所有企業可享受前30萬新元應稅所得的部分免稅待遇:
例:
新成立公司:
A公司在一評稅年度里應納稅所得額為6萬新元,當期應繳納稅款為零;
如應納稅所得額為28萬新元,應繳納稅款為: (280,000-100,000)*8.5%=15,300(新元)
第四年的公司:
A公司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6萬新元,應繳納稅款為:
10,000*4.25%+(260,000-10,000)*8.5%=21,675(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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